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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初字第2880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黄磊,北京方圆六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陈大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磊,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汉桥(系黄磊之父),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北京方圆六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六合园12号楼首层2号。

法定代表人闫凤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贞,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陈大辉,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磊、陈大辉、北京方圆六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磊、陈大辉、北京方圆六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磊、陈大辉、北京方圆六合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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