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7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华,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55号新亚洲国际电子数码城二楼107A号档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