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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湛河区风英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湛河区风英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湛河区风英五金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76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风英五金日杂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路东段(地中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刘风英,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风英五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湛河区风英五金日杂店赔偿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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