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9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被告周川,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七喜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审 判 员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