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01号原告:珐玛珈(广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德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祥,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庄志杨,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普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刘美林,均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珐珈玛(广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普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珐珈玛(广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珐玛珈(广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为11800元,由原告珐玛珈(广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