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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淄民三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与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燕林,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

负责人:翟燕林,经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迁至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3号,由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证实。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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