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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山市天码网络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79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山市天码网络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山市天码网络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中山市天码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组织机构代码77707299-4。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区德龙,均系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天码网络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高沙同兴西路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4448088-7。

代表人:林俊贤,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天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俊贤。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华、黄海栩,均系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中心、中山市古镇国贸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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