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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刘长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05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刘长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刘长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蒋春兰。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军,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刘长军小吃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刘长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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