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蒋春兰。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军,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刘长军小吃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诉被告刘长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