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贝贝,运城经济开发区思思玩具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高国卫,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贝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第一家动漫上市的公司。
原告的调查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销售的玩具产品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玩具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涵盖了原告专利的全部特征,被告销售涉案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和购买产品的费用500元,总计4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没有明确阐明其专利权即专利权的客体,也未说明何种被控侵权产品;
但向本院提交了第1086724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专利证书记载:外观设计名称为玩具剑,专利号为ZL20093006××××.8,专利权人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可以独立起诉,向本院提交了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书》,但在开庭时未能提交该协议书的原件,被告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
本院因此对《知识产权协议书》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依据现有证据未能取得独立起诉的资格,且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客体和被控侵权客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