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7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委托代理人姚晋扬、徐建勋,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许扬。
本院在审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许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2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