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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木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南刑执字第306号
案件名称陈木元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木元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306号罪犯陈木元,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建省诏安县深桥镇铺山村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舞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4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陈木元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木元、全胜、赵昌华等人组织他人在河南省舞阳县温阳服饰厂院内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邢宝君在明知是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将涉案的部分卷烟商标标识帮助他人转移,直至2011年3月25日被查获。

公安机关共查获被告人陈木元等人非法印制的云烟牌、红旗渠牌、七匹狼牌、黄山牌、白沙牌等5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827303件,被告人邢宝君帮助转移了其中的768903件。

另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陈木元伙同全胜、赵昌华等来到温阳服饰厂内,安装调试印刷机械后离开。

罪犯陈木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得记功1次。

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木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可适当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木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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