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0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号,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竹升手机配件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樟坑一区2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RE90Q。
经营者:黄少玲。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竹升手机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