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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家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421号
案件名称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家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陈家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421号原告: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宏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振,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7647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瑶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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