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o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K7C12H。
经营者:陈清乐,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后墙3区6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经营者陈清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区安耐斯洁具厂及经营者陈清乐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共计人民币53366.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