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238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杰燕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DW,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8号泰州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三层JYBX032点位。
责任人:陈国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陵区杰燕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