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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Systèmes)与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73号
案件名称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Systèmes)与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诉保字第00073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78140区(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夏伯纳(BenoitBalmary),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猛,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诉被告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办公场所计算机中安装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计算机中安装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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