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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康美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邮知民初字第0007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康美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康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知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徐向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扬州康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康美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催缴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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