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88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飞,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周燕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900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88号原告:洪顺荣,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燕飞,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周燕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洪顺荣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顺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洪顺荣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顺荣负担,退回洪顺荣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