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知-东超市,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祥路1号世纪唐人中心1号楼、12号楼、2号楼地下车库底层20商服高层公寓楼1层商服D20。
经营业主:杨晓东,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知-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知-东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6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