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73号原告:胡萍,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铭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460Q。
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康区世纪罗兰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泓泰家具市场B区8栋4楼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7409R9R。
经营者:袁燕华,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萍与被告江西铭朗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世纪罗兰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胡萍负担,退回胡萍537元。
审 判 长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373号原告:胡萍,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铭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460Q。
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康区世纪罗兰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泓泰家具市场B区8栋4楼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7409R9R。
经营者:袁燕华,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萍与被告江西铭朗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世纪罗兰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胡萍负担,退回胡萍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