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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山海关蒲公英零食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3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山海关蒲公英零食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山海关蒲公英零食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知民初38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蒲公英零食铺,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立群机械厂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3MA0DQTRA3A。

经营者:苏晓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海关蒲公英零食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原告与被告山海关蒲公英零食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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