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银娣,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天润嘉园15栋1107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银娣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阿里巴巴平台披露卖家信息错误导致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谢银娣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撤回对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谢银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谢银娣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银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