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95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53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975382。
被告:九江韩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法定代表人:钟琴琴。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韩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郑 馨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邓 映书 记 员 史雅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95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4533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975382。
被告:九江韩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法定代表人:钟琴琴。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韩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