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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574号
案件名称胡萍、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萍;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南康区信品汇家具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74号原告:胡萍,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郭祥。

被告:南康区信品汇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张凤静。

原告胡萍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南康区信品汇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胡萍负担,退回胡萍783元。

审 判 长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574号原告:胡萍,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郭祥。

被告:南康区信品汇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张凤静。

原告胡萍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向日葵家居有限公司、南康区信品汇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萍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胡萍负担,退回胡萍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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