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65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忠花,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系长沙市开福区柏丽晶世纪华联购物中心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西菁,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忠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忠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忠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平 平代理审判员 肖 娟 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