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613号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荔枝角荔枝角道822号2楼西翼。
法定代表人:董浩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黑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9号翠江锦苑4号楼6单元19层25。
法定代表人:姚梦莎,总经理。
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黑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人民币7185元(8000港币)、外观专利权评价报告费人民币5600元,共计人民币22785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06日,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一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及电脑镜头遮挡盖”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05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201830075339.7。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遮挡手机或电脑上的镜头,保护隐私,设计要点为产品形状。
2018年12月05日,一盖公司登录淘宝网(网址为http://www.taobao.com)发现一家名为“小滑盖官方店”的网上店铺正在销售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产品几乎相同的产品,该网店的经营者为被告吉林市黑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黑夜公司)。
随后,一盖公司从该店铺购买了疑似侵权产品。
收到产品拆除包装后,一盖公司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也为黑夜公司。
经比对,除了贴纸颜色不同外,疑似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设计特征、用途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的产品均相同。
原告是授权外观设计产品的专利权人,被告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并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主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林市黑夜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9日注销登记,被告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不能作为本案诉讼的明确的被告,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一盖防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