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7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料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肖作兵。
委托代理人王亮。
委托代理人周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原色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上海香料研究所、第三人上海原色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