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8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加喜,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健,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计人民币27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利民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