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95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琴,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白,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锦江区志成文具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