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3号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佳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侯,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佳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150元。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