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85号之三原告:冯加林,男。
原告:巫友群,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金朗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廖朝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加林、巫友群诉被告欧大纬纺织机械(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加林、巫友群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加林、巫友群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加林、巫友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冯加林、巫友群负担,另退回原告冯加林、巫友群人民币3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