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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5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百全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代表人姜涛,经理。

被告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百全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章丘市邮政局水寨邮电支局百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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