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58、259号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70846783-7。
法定代表人:徐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红,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19号南山医疗器械园B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2367201。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晓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62992.7、ZL200520062991.2)纠纷二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2400元,法院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两案合计收取人民币2400元,均由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