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39号
案件名称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伟。

委托代理人:章浏明,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刚村大圳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卫、刘凯欣,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旧庄三庄路***号B。

法定代表人:贾召磊。

上诉人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娅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格风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下称牛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从格风公司提交的(2013)粤广南方第090540号公证书里面的公证实物照片可以看出,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字样,据此可以认定牛尊公司有实施侵权行为,应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娅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娅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娅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1.牛尊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上诉人的鞋类及包装产品并非牛尊公司生产,上诉人为此已提供生产该公司上诉人鞋类的厂家出具的证明,可证实上诉人从未在广东省东莞市生产、储藏、销售过任何产品。

2.原审裁定仅凭涉案产品包装盒上印制的字样即认定牛尊公司“有实施侵权行为,应为本案适格的被告”错误。

本案未经实体审判,不应当直接认定牛尊公司“有实施侵权行为”;

公证书只能证明该包装盒上印制了相关文字,却不能证明该产品确实由牛尊公司生产。

即便包装盒上印制了牛尊公司的名称,也��于印制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

为此,上诉人已提供了厂家证明等相反证据,否定该印制包装盒的证明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格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格风公司以娅品公司、牛尊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名为“歌莉娅”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0618027号)的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娅品公司、牛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娅品公司、牛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歌莉娅”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3.娅品公司、牛尊公司赔偿格风公司包括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娅品公司、牛尊公司承担。

格风公司起诉时提交了(2013)��广南方第090539号和第090540号《公证书》,以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根据其申请,对娅品公司在网站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网上资料保全公证,并对在网上下单购买到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其中,(2013)粤广南方第090540号《公证书》中的实物照片显示: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字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牛尊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娅品公司��诉主张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格风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

至于而本案涉嫌侵权产品是否确由牛尊公司生产的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娅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娅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二〇一四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