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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冷德国、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9号之二
案件名称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冷德国、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冷德国,HKYFElectronicsCO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9号之二原告: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希慎道33号利园12楼。

法定代表人:StevenFranklinMarsh,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仝胜利、贾红伟,均系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合路第一工业区创业二路九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冷建荣。

被告:冷德国,男。

被告:HKYFElectronicsCO.,Limited(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1室。

法定代表人:冷德国。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学斌,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冷德国及HKYFElectronicsCO.,Limited(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083元,财产保全费3703元,均由原告负担,另退回原告5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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