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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唐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160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唐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唐新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新华,(系金牛区飞颖五金工具商行业主),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新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与唐新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新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唐新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唐新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88元,减半收取168.94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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