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沙县超燃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城关马道新村5幢4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林少东,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发森,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南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县超燃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官发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县超燃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官发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县超燃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县超燃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官发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宪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