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倩、蒋翠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周琴。
被告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百佳花苑B区。
法定代表人高招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进兵,该公司技术部执业药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琴、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一品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