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初字第692-3号原告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工业园区中达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吴婉清。
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福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宏伟。
委托代理人洪祖答、赖丽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庆。
委托代理人王志达,上海市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绍宁,上海市光华专利事务所职员。
原告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诚(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