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407号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庆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蔡文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1.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地税局旁的“金象·温泉城”院内的机制砂设备进行现场勘验;
2.对被申请人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地税局旁的“金象·温泉城”院内保存的涉案技术图纸、部件运单、整机组装、调试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进行复制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0780052433.X、名称为“矿物的分选方法及其分选装置”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送货清单、宣传手册等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涉嫌侵权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地税局旁的“金象·温泉城”院内的机制砂设备进行拍照、录像;
二、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石牌镇地税局旁的“金象·温泉城”院内的涉案技术图纸、部件运单、整机组装、调试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进行复制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