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5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谊。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50元,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