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中知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江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小平,系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弘,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泰州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应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健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泰州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蒋小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