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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滕松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德中民初字第195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滕松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滕松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民三庭拟稿人:事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

被告:滕松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松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松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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