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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菊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95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菊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菊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小亮,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菊秀,女,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系东莞市凤岗顺龙百货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菊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代理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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