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泽华。
委托代理人:易树钊,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名阁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祖勇。
被告:潘伟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吴承铭,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名阁实业有限公司、潘伟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凤大床(N09701NA),专利号为ZL201130298806.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