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98-2号原告韩德芳。
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钢城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连瑞,经理。
被告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横泾镇。
法定代表人杨汉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芳与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芳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人为,原告韩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德芳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