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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8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企管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科技(北京)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软星科技(北京)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郑民三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14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当日,龙琦互联网服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郑州市龙琦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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