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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金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57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金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金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57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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