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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恩工业公司与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686号
案件名称沃恩工业公司与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沃恩工业公司,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686号原告沃恩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克拉克马斯市凯普斯路东南12900号。

授权代表埃里克·温斯顿,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XX,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凤凰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颖。

被告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1幢68号。

法定代表人苏艳新。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简称沃恩公司)诉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罗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腾利恒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7月16日,原告沃恩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三罗公司、腾利恒新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沃恩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恩工业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沃恩工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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