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24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副辅楼8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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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董事长。
被告浙江梅峰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灯塔街203-2号。
法定代表人梅献山。
被告北京银湖富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孝镇,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峰茶叶有限公司、北京银湖富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南文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梅峰茶叶有限公司、北京银湖富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